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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范围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主要内容是: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因失职渎职、监管不力,致使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的;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办理公务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责任意识差,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浪费资源,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执行公务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政粗暴,故意刁难的;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审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受理行政效能投诉件的办理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根据被投诉单位(人)的级别(职务),分级办理。
    三、注意事项
    1、投诉人应据实投诉,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网上投诉只是反映问题的一种途径,还可通过其他形式进行投诉。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10号自治区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邮政编码:830002);投诉电话:(0991)2392772。
    3、提倡署实名投诉,署实名投诉的请详细填写联系方式。
    4、请如实填写投诉表单中的各栏目。填写“投诉内容”一栏时,力求详尽,对投诉问题涉及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要交代明确。标有“*”的为必填项目。
    5、为了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恶意的重复投诉和垃圾信件,提高网上投诉的运行效率,本系统限制每台计算机每天只能提交5封信件。
    6、涉及行政效能类的投诉问题,投诉中心受理后会直接同投诉人联系,不在网站回复办理结果或反馈其他信息。

    (请认真阅读网上举报须知,15秒钟后,方可点击“我接受”按钮。为保证举报信息传输的安全,系统会自动弹出“安全警报”对话框,请点击“是”,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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